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条有效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民族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主席团成员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口规模并结合结构需要确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主席团成员应当相对固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