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