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