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有效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