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照片)、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情形、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上岗;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

(五)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引导、电子收费、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