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停车人使用停车泊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二)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四)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停车场(位)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