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督促、指导、考评村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