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