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清扫、收集、运输的设备和工具;

(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场所;

(五)指导、监督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进行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在村域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