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语言文明规范、着装整洁得体;(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三)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四)不拒绝、不推诿、不拖延、不敷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