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规范、着装整洁得体;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四)不拒绝、不推诿、不拖延、不敷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