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图书室、小区文体广场、健身步道、心理咨询室、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配置无障碍通道、爱心座椅、母婴室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