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保持诊疗场所整洁,规范就医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为行动不便及其他危急重病人提供便利服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