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