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