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共区域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处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楼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的,责令拆除鸽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