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