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