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