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