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垃圾处置、灭害消毒等工作,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