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停车位指示方向摆放整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或者涂改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