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步梯、户外电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的;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