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