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科学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技创新活动的;(二)侵害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