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二)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