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