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

(二)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