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对广西单位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其第一完成人在广西工作的,直接授予该个人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不低于二百万元。

对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并在广西工作的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