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按照其促成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签订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的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经理人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当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