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可以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探索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强化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