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