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