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投入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