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投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新批准认定的由自治区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学科类和研究开发类创新平台,在国家批准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千万元以上科研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