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按照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开展并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范围,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权。直接经费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经费科目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