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投入第十三条有效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除应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法律规定的事项以外,还应当用于支持下列事项:(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培育;(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五)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