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