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