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