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