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