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