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有效处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