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面积八公顷以下的湖泊、沼泽、库塘,以及宽度十米以下、长度五千米以下的河流、沟渠等有保护价值的小微湿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