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逐步建立湿地智慧监测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