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