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每五年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