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