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八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和其他随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