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对教师实行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教师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