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